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5月1日起,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进行合理调整,县级医疗机构调整为700元,乡级医疗机构调整为200元。
据介绍,河南省卫生厅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起付标准的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进行合理调整。按要求,我市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进行相应调整,省外和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调整为3000元,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调整为2000元,市级Ⅱ类医疗机构调整为1500元,市级Ⅰ类医疗机构调整为1000元,县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00至700元,乡级医疗机构调整为200元。
新标准5月1日起执行,那么对于4月份开始住院,而出院日期在5月份的参合人员起付线该按哪一标准执行?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标准5月1日开始实施,无论是哪一天入院,凡在5月1日以后出院的病人,就要按新标准执行。
目前,这一标准刚开始实施,可能还有些参合人员对此还不是很了解,在新农合报销时难免存在疑问。针对这一问题,市新农合部门已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准备新农合有关政策宣传材料向办理入院手续的参合患者发放,并要求工作人员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原载2012年5月8日《京九晚报》第7版)